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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母公司的多家子公司能否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  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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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不少采购代理机构都遇到过“同一母公司下的两个或多个子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因此,不少从业人员都有过这样的疑问——同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能否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对此,业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应当允许同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理由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同一母公司下的子公司都属于独立法人,有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不应受到歧视性待遇或排他性待遇。

     

      持上述观点的人还表示,同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公司参与同一项目投标,要想“串标”确实比较方便,但没有任何关系的两家供应商要想串标也不是没有可能。因此,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采购项目投标。不能担心某些供应商之间可能存在串标行为就不允许其投标。为了防止围标串标,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比如广泛发布招标公告,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而不是限制其参与投标。

     

      但有人却表示,母子公司之间有共同的经济利益,极易在采购过程中形成攻守同盟协同对抗招标采购单位,从而降低采购项目竞争的充分性,这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立法目的相悖,也会对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为保障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充分性,不宜接受母子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笔者认为,这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同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能否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的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其实已经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基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限制性规定,再理清楚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就可以得出更为清晰的答案了。母子公司之间大体有这样几种关系:一是控制关系。子公司虽然是独立的法人,可以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但其自主性是有限的。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东会上起主导作用,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实际上是母公司决定;二是投资关系。母公司拥有子公司,除了极少数通过协议控制外,基本通过投资实现(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投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A.子公司的资本全部由母公司投入;母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于子公司,但母公司投资所占比例使其可对子公司实际控制);三是财务关系。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核算,母、子公司在财务上是相互独立的,母公司可以调剂资金。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直接影响着母公司的收益;四是管理关系。虽然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与子公司名义上生产和经营等各方面各自享有自主的权利,但事实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通常,母公司除了自身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外,其主要职责还是对所属子公司的领导和管理。

     

      基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上述关系,同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即便不是同一人,即便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也应对其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进行防范。统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就如同同一家庭中的几兄妹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一样。串通的风险是相当大的。

     

      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地完全限制同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前提下,笔者建议,一是可以通过招标文件予以明确,不接受“同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参加投标”(如果开标后发现同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参加了同一项目的投标,以最先递交投标文件的一家为投标人);二是如果不限制同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那应在招标文件的制定、招标公告的发布以及评审环节上,下苦功夫,仔细研究,最大可能地防范串标。(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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