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5日讯 记者万静 记者今天从国家发改委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七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各省应该在2016年1月底前建立本地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并于2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同时组织做好长效机制实施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经清理后拟定的本地区各级政府(包括省、市、县三级)及其有关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地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地方进行通报。同时,将市场主体反映的各地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每半年集中转请有关地方研究处理,重点是针对通过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乱设行政审批事项或环节,限制市场竞争,违法实施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情形。对于有关地方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将专题向国务院报告。(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