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习惯把在招投标活动中,购买/下载了招标文件、参加了标前答疑会、参加现场勘查、提出疑问的供应商都成为投标人。实际上有专家认为这样存在不妥,应把这些人称为潜在投标人。实践中,区分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是有必要的。首先,我们要区分“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两个概念。投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些特殊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也允许个人参加投标;潜在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可能感兴趣参与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潜在投标人一旦购买了招标文件且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二者的区分在于是否在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是上述两类人以外的,与招投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一言概之:潜在投标人不等同于投标人,当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之后,才应被称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是否有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权利?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文件是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向潜在投标人发售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条款、评标方法和投标文件相应格式的文件。招标文件的目的是通知潜在的投标人有关所要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及交货的时间安排。起草的招标文件应该保证所有的投标人具有同等的公平竞争机会。根据单一项目招标文件的范围和内容,文件中一般应包含:项目的概括信息;保证技术规格客观性的设计文件;投标的样本表格;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技术规格和数量清单,在一些特殊情况,还应附有性能规格,投标保证金保函,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标准样本。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人对招标文件可以提出异议的内容如下:
(一)招标人提供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有差别的信息会带来竞争基础的不平等;(二)招标要求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不匹配甚至无关,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特定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依据或中标条件,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封锁的体现;(四)对不同的投标主体适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无视公平招标原则;(五)限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产品或供应商,倾向保护意向的投标主体;(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对投标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加以限制等。另外需额外注意:上述的第三、第六条针对的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愿招标的项目不受此条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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