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我们都知道,但很少听说过入围招标,看字面意思以为入围招标是招标的一种方式或招标程序,其实不是的,为防止大家误解入围招标的含义和内容,今天就来讲解一下“入围招标”。
入围招标和招标有什么联系?
招标是一种竞争性采购方式,是采购人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明确了招标的定义,再来看入围招标是不是招标。一般所说的入围招标,是指采购人通过类似招标的方式对供应商进行遴选,确定入围供应商的名单。有的采购人在入围招标时,同时也确定了入围产品的品牌、型号及价格。入围供应商短名单中的供应商称为入围供应商,其产品称为入围产品。采购人一般只向入围供应商发出入围通知书,并不与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需要采购产品时,再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再次遴选确定签约供应商或直接确定签约供应商,与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不保证一定会向入围供应商采购,更不保证采购的数量。
入围招标不同的行业对各种资质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标书上都有明确的招标要求,所需资质按照招标书或招标公告提供就可以了。只要是招标,都会有招标文件或招标书(公告),因此不会存在没有要求的招标。
入围和中标是同一个意思吗?
入围和中标不是同一个意思。
入围就是拥有最终投标的资格,第一轮就相当于资格赛,比如说,要想拿舞蹈冠军,首先就需要预赛,资格赛之类的,得到参赛资格,才有可能去拿冠军,如果资格赛都没有进,根本就没有最终夺冠的资格。
中标是指招标人向经评选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
按照要求投标,一级资质都不能入围,而三级资质中标,是什么原因?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入围招标就是指具有了参与正式招标的资格。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角度来讲,入围招标不属于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
虽然入围招标不属于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不是真正的招标,但是入围招标这种“一次入围、多次采购”的采购方式能使采购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可以提高采购的效率,不失为一种便捷实用的采购方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时,采用入围招标采购方式是可以的。但是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和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及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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