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Home
  • AI 问答

    Wentian
  • 关于旺和

    About Us
  • 招标公告

    Tendering Release
  • 中标公示

    Bidding Announce
  • 资讯中心

    Info.
  • 法律法规

    Laws&RDRs
  • 业务范围

    What we do
  •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行业新闻

    15个证书11个有假 中标企业被废标

    •  2024-10-11
    •  admin
    •  次浏览
    近日,韶关市财政局发布2024年第九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涉及项目为“韶关市新一代智慧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G24GZ024)”预算金额886.81万元,6月开标中标供应商为首都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开标后供应商还未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就受到了其他供应商的质疑,质疑的点在于知识产权方面,根据招标文件,需要对投标人的15项目知识产权资质进行评分,包括 “业务中台”、“数据中台”、“技术中台”、“用户画像”、“智能风控”、“稽核审计”、“贷款不见面”、“失信惩戒”、“电子档案”、“渠道服务”、“运维监控”、“运营决策”、“多维总账”等,总分数16分,而中标供应商提交了所有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这个项目满分。
    质疑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15项知识产权资质作假,不应得分。
    对此,代理机构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表示,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在留言(留言编号:0484-3675225)的答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代理机构基于民事关系就质疑事项向相关供应商核实情况,但采购代理机构不具有行政调查权。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相关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因此,交易中心函请中标人回应。
    中标供应商回应认为己方的知识产权证书并无问题,投诉人投诉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干涉中标结果、妨碍项目单位建设、造成项目迟延。
    最后相关供应商投诉到韶关市财政局,财政局于9月3日行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调查15项专利,最后发现15项专利中有11项目与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情况不同,中标供应商属于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最后本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韶财采决 ﹝2024﹞9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景郁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136号2层1-14-276
    被投诉人: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
    采购人: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光孝路2号
    相关供应商: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路11号
    投诉人因对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韶关市新一代智慧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G24GZ024)”(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1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1、对中标方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11项涉嫌严重造假的知识产权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逐一进行最低限度的真实性核验,并给出核验过程及结果的书面材料(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截图证明或权威鉴定机构结果证明)2、对应招标文件评分项项目团队技术实力第4条“拟投入的项目团队其他成员获得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考试评价证书》中的中级或以上证书的,每提供一个证书,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其人员是否同样不具备该资质,也应进行最低限度的真实性核验。
    投诉人称:根据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需要对投标人的知识产权资质进行评分(评分标准高达16分),现有中标方并未取得相关评分要求中的知识产权资质,提交虚假资质文件,最终得分为84.8分,涉嫌严重造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我司己将上述情形反馈至代理机构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代理机构未进行最低程度的形式核查。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称:我中心于2024年7月24日收到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韶关市新一代智慧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质疑函,其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质疑事项为“中标公告中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得分总分84.8分,得分明显过高,经天眼查等权威渠道查询首都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无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知识产权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1.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在留言(留言编号:0484-3675225)的答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代理机构基于民事关系就质疑事项向相关供应商核实情况,但采购代理机构不具有行政调查权。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相关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我中心采取了函请中标人回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论证、核对档案资料等措施对该质疑事项进行核实。综合以上核实情况,我中心于2024年8月1日对质疑函进行了书面答复。2.投诉书副本第五点的“2.对应招标文件评分项目团队技术实力第4条……其人员是否同样不具备该资质,也应进行最低限度的真实性核验……”未曾在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递交的质疑函内提及。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称:1.投诉书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涉嫌伪造证据,不足于信。天眼查搜索我公司名称后,在“知识产权”模块-“软件著作权”中首页即出现带有“数据中台”字眼证书。2.“天眼查”等并不是知识产权证书查验核实的官方渠道。3.投诉书请求对我公司著作权证书进行核验。经核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需要注册才能使用相关信息,在其注册用户协议有如下提示:“七、免责1、本网站对服务之及时性、安全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不作担保。本网站从注册用户及用户处取得的各顶信息数据…本网站无须对此数据信息的准确性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4.投诉人请求的事项2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5.我们认为投诉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干涉中标结果、妨碍项目单位建设、造成项目迟延,我公司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6.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受保护。7.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招标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自愿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核验、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需),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韶关市新一代智慧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G24GZ024)”预算金额886.81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4年6月11日,代理机构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6月28日,代理机构发布该项目第一次更正公告。7月2日,代理机构发布该项目第二次更正公告。7月19日,本项目开标、评标;7月23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首都信息公司)。7月24日,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信永道<北京>公司)提出质疑;8月1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8月12日,华信公司提起投诉。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华信永道<北京>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首都信息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首先,本项目的《评审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结果公告等证据证实,首都信息公司、华信永道(北京)公司、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供应商参与了本项目投标。该6家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通过详细评审,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首都信息公司(评审总得分87.55)、第二中标候选人:华信永道(北京)公司(评审总得分82.04)、第三中标候选人: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评审总得分78.04)。2024年7月23日,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第一中标候选人首都信息公司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首都信息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其次,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评审因素“知识产权(16.0分)”设置的评审标准为:“1、投标人具有“业务中台”、“数据中台”、“技术中台”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小项最高得6分。2、投标人具有“用户画像”、“智能风控”、“稽核审计”、“贷款不见面”、“失信惩戒”、“电子档案”、“渠道服务”、“运维监控”、“运营决策”、“多维总账”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每项不可重复计分,本小项最高得10分”。针对技术评审因素“知识产权”的评审标准,首都信息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15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本项目的《技术得分统计表》显示,首都信息公司在技术评审因素“知识产权”的评审得分为满分16分。
    鉴于华信永道(北京)公司投诉认为,首都信息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涉嫌造假。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1号令)第六条第一、二款“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3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函,要求对首都信息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15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行核查。2024年9月16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向本机关提供了15份与首都信息公司相关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概况查询结果》(下称查询结果)。经核查,首都信息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15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有11份证书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不一致,具体如下:
    1、首都信息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3SR1683189)中的软件名称为:“文旅业务中台[简称:业务中台]V1.0”。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文旅行业管理平台[简称:文旅平台]V1.0”。
    2、首都信息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4SR0400980)中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数据中台[简称:数据中台]V5.0”。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党建-大数据平台[简称:党建大数据]V5.0”。
    3、首都信息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4SR0400997)中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技术中台[简称:技术中台]V5.1”。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党建-云党宣平台[简称:云党宣]V5.1”。
    4、首都信息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4SR0396337)中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住建-用户画像V4.0”。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党建-党性体验平台V4.0”。
    5、首都信息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4SR0397413)中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党建-智能风控平台V5.1”。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党建-党性提升教育平台V5.1”。
    6、首都信息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4SR0397280)中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党建-稽核审计工作平台[简称智慧稽核审计]V5.0”。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党建-党务工作平台[简称:智慧党务]V5.0”。
    7、首都信息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4SR0801860)中的软件名称为:“贷款不见面系统V1.0”。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GIS制图系统V1.0”。
    8、首都信息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3SR1476214)中的软件名称为:“首信失信惩戒平台[简称失信惩戒平台]V5.0”。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首信诊付通系统[简称:诊付通]V5.0”。
    9、首都信息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4SR0399722)中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渠道服务平台V3.5”。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首信智慧党建-党建门户平台V3.5”。
    10、首都信息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4SR0395783)中的软件名称为:“运营决策平台V2.5”。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干部教育培训平台V2.5”。
    11、首都信息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24SR0802755)中的软件名称为:“重点专项摸排多维总账信息系统[简称摸排建账系统]V1.0”。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同一登记号项下的软件名称为:“重点专项摸排核实台账信息系统[简称:摸排建账系统]V1.0”。
    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显示,上述11份证书所涉软件未见变更或补充登记信息,未见补发或者换发登记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2024年9月18日,本机关向首都信息公司发函,要求该公司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进行核查,该公司未予回复。
    以上事实表明,首都信息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15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有11份证书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不一致,属于虚假材料。首都信息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华信永道(北京)公司投诉1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华信永道(北京)公司的质疑函、投诉书显示,其要求对首都信息公司提供的:“拟投入的项目团队其他成员获得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考试评价证书》中的中级或以上证书”的真伪进行核查的投诉事项,在提起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因此,华信永道(北京)公司的投诉事项2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属于无效投诉,本机关不予处理。
    综上,首都信息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本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5日

    上一篇:因违背国家政策规定,超6亿特许经营项目投诉成立!

    下一篇:三名专家及采购人代表多次离开评标室,却因证据不足未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