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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问题承诺函”,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2022-08-24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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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投标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投标人A公司的投标文件中,附有“三年内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承诺函”。该项目经评审,A 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其他投标人提出异议,举报 A公司前年承接的某工程项目因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经招标人调杳,该事项属实。

           请问:A公司除了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外,还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案例解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本案 A公司在投标前三年内曾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但在投标文件中却隐瞒了这一事实,并出具了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承诺函。该情形应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招标人除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外,还可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并报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结合其违法情节,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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