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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