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质疑——是指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质疑是招投标活动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投标人有权提出异议(质疑)和投诉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因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二是因招标过程(含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三是因评标结果(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中标结果(政府采购项目)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凡是发生上述三种类型的违法违规情形,投标人就可以提起异议(质疑)和投诉,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对于上述三种类型的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有疑问的,投标人还需要先提出异议后才可以投诉,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对上述三种类型中的任何问题有疑问的,必须先提出质疑后,才能够投诉。
问题一:具体什么样的采购文件可以质疑 ?
《政府采购法》第42条第2款规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投诉、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可见其包括的范围很广,基本涵盖了政府采购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关于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认定,其中第1项规定,供应商“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根据法律推理,此处所称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并非采购过程中的任意文件或资料,应具备2个特征:一是供应商可以收到;二是采购人需要公告。综合上述法律法规,通过排除法可以得出,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应指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等。
问题二:开标结束后还能质疑招标文件吗?
具体要看是否在质疑有效期内,如果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质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意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问题三:怎样的招投标异议(质疑)可直接驳回?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关于投诉处理的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这是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提出了要求,也就是说所附的证据不得涉及招投标保密信息,否则可以以“证据来源不合法为由”依法予以驳回。《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这里所指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监督部门、公证部门、评标专家、参与招标设计、咨询服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综上,招投标活动中异议的受理人可以根据上述四种情形判断是否可以依法不予受理并且直接驳回异议,而无需对异议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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