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用户提问,3家供应商参与项目投标,最终,A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在采购人确认结果前,A公司书面申请因公司自身原因拟撤销投标。此时,该如何处理,A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相关专家向我们介绍,釆购人还没确定或未委托评审委员会确定,A公司就不是中标供应商,只能算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应按其撤销投标处理,可以不退保证金,该项目因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重新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也就是说,判不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没有问题。但该项目后期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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