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6种情形的可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从条例上可以看出,虽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属于串标行为,但标书由同一台电脑打印或上传这点,这个真不好认定。
小编咨询了一位业内相关人士,他表示:在评标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分析发现多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是同一台电脑刻录的,但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属于串通投标,只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严格出台相关规定,才能遏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
从现行法律来看,《电子招投标办法》中并没有对此做相关规定,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而是把“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作为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
而且上传投标文件属于“办理投标事宜”,使用同一台电脑上传标书并不绝对可以认定是同一人所为,如果是朋友之间不知情的前提下借用电脑,或者大家都用同一台公用电脑上传呢?
所以,仅从法律角度来说,“通过同一台电脑上传标书”并不是一定会被认定是“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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