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迟到,招标人能否与其他投标人协商同意接收迟交的投标文件并开标?
招标人不能与投标人协商同意接收迟交的投标文件并开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即使招标人征得其他投标人同意接收迟交的投标文件,也属违法的约定,而违法的约定没有效力。此外,其他投标人虽然暂时同意招标人接收迟交的投标文件,但事后仍然有权对招标人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甚至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因此,为保证招标的公正性,避免合规性风险,招标人的正确做法是拒收迟交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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