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并不是,即便通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申请人也不一定具有投标资格。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如果资格预审通过后,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仍然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
对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有相关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参考法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