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时,首先要区分“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这两个概念。二者在时间上的分界点就是在递交投标材料截止时间前只能称为“潜在投标人”,但当递交投标材料截止时间一到,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才能成为正式的“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上述两类人以外的,与招投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招标文件中以下内容提出异议:(一)招标人提供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有差别的信息会带来竞争基础的不平等;
(二)招标要求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不匹配甚至无关,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特定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依据或中标条件,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封锁的体现;(四)对不同的投标主体适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无视公平招标原则;(五)限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产品或供应商,倾向保护意向的投标主体;(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对投标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加以限制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三、第六条的前提条件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就是说,自愿招标项目不受此条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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