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对一招标项目评标结果不满意,已经向行政机关递交了投诉书,但又不想投诉了,请问能否撤回投诉书?
答:投诉是投诉人的法定权利,该权利可以事前放弃,也可以在行使权利的中途放弃,故该公司可以事中放弃即撤回投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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