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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云南省基础工程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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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州、市建设局,省属房屋建筑及基础施工企业:
    现将《云南省基础工程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此项工作,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告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云南省基础工程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基础工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保护施工人员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基础工程施工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建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工程施工机械备案的审核及现场查验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省区域内从事基础工程施工的大型桩工机械,均需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2003年9月1日起,未经备案的基础工程施工机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同时,在桩基础工程招投标中,招标机构须核验企业的基础工程施工机械备案手册,没有相应桩工机械的企业不得参加招投标。
    需备案的大型桩工施工机械是指:振动桩机、静压桩机、深搅桩机、粉喷桩机、旋挖桩机、冲孔桩机、液压桩机、磨桩机等基础工程施工机械。
    第四条 结合我省基础工程施工机械的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桩工机械备案:
    1、已取得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和增项资质的企业,其自有桩工机械和紧密合作的桩工机械以该企业的名称进行备案。
    2、桩工机械和相关人员自愿组合、依法组建新的基础工程专业公司的桩工机械,以新办企业的名称进行备案。
    已取得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2003年7月1日以前结合资质年检一起进行备案。
    第五条 按照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桩工机械操作人员、机长、专职安全人员、专职质检人员,必须按要求经培训执证上岗,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操作桩工机械。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建设工程业主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本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基础工程分包给无基础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机构对无资质企业施工的项目不予鉴证和验收备案。
    第七条 经备案的基础施工机械,必须在机械的显著位置标注单位名称、机械备案编号。进入施工现场时机长及操作人员必须备齐基础施工机械备案卡及上岗证,供监理单位、安监机构、质监机构、建管人员检查。
    第八条 为加强群众监督,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置举报电话,省厅举报电话:建管处:4155085;
    安监站:4155557;
    质监站:4150025;
    招标办:4109486。

    附件:1、云南省基础工程施工机械备案表;
    2、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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