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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快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的通知

    •  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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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25号)文件下发后,全省已有十个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按文件要求对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了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但至今仍有六个地、州(市)尚未按要求完成机构分设、职能分离的工作。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全省有形建筑市场,二00三年四月,省委办公厅又下发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任务分解〉的通知》(云厅字[2003]10号),在文件第二十八项中,将抓好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到了省建设厅及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文件要求,加快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全和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必须提高认识,确实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2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任务分解〉的通知》(云厅字[2003]10号)文件精神,凡是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的,要追究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凡还没有同政府部门及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脱钩的各级有形建筑市场,在今年九月底前,必须做到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人员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已实行脱钩的有形建筑市场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和市场运行规则。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对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工程搞好组织协调工作。建设工程数量较多,投资规模较大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地以外的县级城市,确需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按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2]125号文件要求,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厅批准。
    四、二00三年底前,由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监察厅将组成省有形建筑市场协调小组,对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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