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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

    •  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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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招标办: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现将《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在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直接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违法干预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不得与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和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第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执法证方能上岗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及分级监督管理范围


    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制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分级管理权限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监督管理分级管理权限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形建筑市场的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四)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进行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

    (五)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的审查和评委专家库的建立及管理;

    (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八)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一)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

    1、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2、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工程项目;

    3、建设工程总投资昆明市一亿元以上、其余地、州(市)、五仟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

    1、地、州(市)级行政和地、州(市)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省管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2、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委托监督管理的工程项目;

    3、地、州(市)与县(市)分级监督管理限额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

    (三)县(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

    1、县(市)级行政和县(市)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省地、州(市)管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2、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工程项目。

    (四)独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项目的立项审批或者备案管理部门的同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范围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委托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一)由地、州(市)全额投资或融资的省管建设工程项目;

    (二)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为可以委托监督管理的项目;

    委托管理的项目由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托书》(见附件一)后,方能由受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受委托机构须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送备案资料。

    第九条 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项目是否向下委托,由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十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设立窗口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监督管理,主要工作程序及内容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前备案核准。

    1、依法对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备案登记核准;
    (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

    2、依法对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不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自行招标审查核准表见附件三)

    3、核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4、核准招标方式;

    5、核查招标方案、招标标段划分是否合理,有无肢解发包行为。

    (二)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

    1、监督招标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投标,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2、对应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项目,应监督招标人依照有关规定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云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告。

    3、对招标人报送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应当书面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书备案意见表见附件四)

    4、监督招标人依法成立评标机构,并按规定从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评标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成员;

    5、会同有关监督部门监督招标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开标活动;

    6、会同有关监督部门监督评标机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可以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性问题进行解答和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但严禁发表可能影响评标机构成员评标结果的言论或者其他干预评标机构的正常评标活动的行为。

    (三)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审查。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见附件五)

    2、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自收到招投标情况报告书5日内审查完毕并在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是否同意备案和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合同备案表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和举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违规活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招标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督办制度。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下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可以发出相关督办通知,下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接到督办通知后应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并返馈意见。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原厅发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委托书

    2、云南省建设工程( )招标备案登记表

    3、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资格审查核准表

    4、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书备案审查意见表

    5、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

    6、合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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