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建〔2002〕946号
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2〕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确实搞好各地、州、市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全和规范工作,加强对所属县(市)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和申报工作,以促进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 市场若干意见文件的通知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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