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建[2002]712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州(市)建设局,招标投标办,省级有关厅局,工程监理企业:
现将《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执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给我厅建管处反映。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二OO二年八月八日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和《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于开标前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参加评标活动所有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评分结果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步。通过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详细评审。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用打分的方法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本打分办法满分总分值为100分。各分项打分分值及内容如下:
一、监理大纲 70分
1.项目监理组织措施 20分
(1)项目监理组织措施的相适及合理性程度,满分为10分;
(2)人员的专业配套、年龄结构、技术职称等的合理性程度,满分为5分;
(3)机构岗位分工、职责明确程度,满分为5分。
项目监理组织措施、人员配置、岗位分工等满足工程需要且针对工程实际,可给满分;基本满足工程需要但缺乏针对性的可在评分中酌情扣分。
2.项目目标控制的监理措施 30分
(1)质量控制监理措施,满分为10分;
(2)进度控制监理措施,满分为8分;
(3)投资控制监理措施,满分为8分;
(4)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措施,满分为4分。
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内容的监理措施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措施得当,针对性强的得满分。
3.监理人员资格审查 20分
(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和能力及类似工程监理业绩,满分为12分;
总监理工程师能力审查可通过答辩方式进行评审打分,若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答辩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答辩的主要问题。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和能力满足工程需求的得满分: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满足工程需求,但能力一般的酌情扣分。
(2)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验和业绩综合评审8分
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验和业绩满足工程需要,各方面相对较好的得满分;基本满足工程需要、经验、业绩一般的酌情扣分。
二、监理资信 15分
1.对近三年来企业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 5分
2.对近三年来企业信誉及服务质量进行评审 10分
以上业绩、企业信誉及建设各方的评价均以监理业务手册评价为准或现场考查进行评审。
三、监理报价 15分
按百分比报监理费,所报监理费的费率在国家指导价取费标准范围以内的可得基本分9分,依据国家指导价的取费标准。根据招标项目工程概算(预算)价,按插入法求得的监理费率为基准价,投标报价与基准价之差每下浮 0.01个百分点加 0.2分;每上浮0.01个百分
点减0.2分;加分最多不得超过6分。投标报价超出国家指导价范围的不得分,其中低于国家指导性监理收费下限的为废标(投标报价以百分率表示,且小数点后精确到两位。
四.有以下情形的应在总分中扣分:
1.投标人所监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受国家、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认定投标人有监理责任者,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2分;
2.投标人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者,半年内每次投标扣1分。
第七条评审内容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业绩证明(类似工程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和相关证件等复印件须装订在投标书中,原件应携带至开标现场核对,否则复印件无效。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评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打分内容,独立打分,并署名确认。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出平均得分,为投标人最后得分。若出现最后得分相等时,由评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多者排序在前。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最后得分高低排序,推荐出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九条评标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条本办法除有特殊或复杂技术要求的项目外,在全省范围内均应采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OO二年十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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